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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5:5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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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老干字〔1982〕8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4号《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了几点具体意见,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片”,一律用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
    二、“发证单位盖印”,由离休干部所在地、市人事部门(省直由部、委、办、厅、局)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并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名册”一式三份(样式附后),送省人事局核对后加盖省人民政府钢印。
    三、“字号”,省直机关和地、市分别编号,省直由省人事局统一编号,各地、市自行编号。如:省直编豫直字,开封地区编豫开地字,开封市编豫汴字,洛阳地区编豫洛地字,洛阳市编豫洛市字等。
    四、“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退休改离休的,填批准退休改离休的日期。
    五、“发证日期”、“出生年月”、“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工资级别”几项,一律用中文数字填写,如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行政十五级等。
    六、“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填写,一时定不下来的,可暂缓授予荣誉证。
    七、“原工作单位”,填干部离休时所在工作单位的名称,写全称。
    八、“原职务”,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对年老、有病离休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可填写原来的职务。对一人多职的,可填一个主要职务,也可以两个职务并填。对有些干部的职务不好填写的,由各地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九、“工资级别”,应填写批准离休时是何种工资级别,如行政十八级,文艺八级等。未定工资级别的,可以填写工资金额。
    十、填写《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时,要与本人进行核对。
    附: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劳人老〔1982〕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遵照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我部制订了《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下简称“荣誉证”)的规定,现对颁发荣誉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国发〔1982〕62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
    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二、填写“荣誉证”的几个具体问题:
    1.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没有钢印的,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自行编号。
    2.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3.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4.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5.未定工资级别的,“工资级别”一项可不填写。
    6.一律用墨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三、发现伪造和骗取“荣誉证”者,须及时追回,并严肃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老干部(人事)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表扬和宣传离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树立敬老尊贤的社会风尚。同时鼓励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荣誉,继续写完自己的光荣历史。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十八日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