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老干字〔1982〕9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发〔1980〕253号《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的规定精神,对原来按规定享有保留工资的干部退休、退职时,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如何计发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按规定享有保留工资的干部,今后退休、退职时,其保留工资一律作为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二、过去已经退休、退职的干部,对其保留工资按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采取一次性计发一年的,从一九八三年元月份起,改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对过去一次性计发一年的保留工资,不再多退少补。 三、由一次性计发一年的办法,改按作为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的审批手续(包括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已异地支付的),由县以上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并通知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单位的所在地予以改办。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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