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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局关于计发干部退休费时有关下井津贴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4 17: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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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福字〔1981〕第7号
安阳矿务局政治部组织处:
    兹将你处《关于计发老干部退休费时有关下井津贴问题的请示报告》答复如下:
    根据豫革煤劳字〔1979〕第403号、豫革劳保字〔1979〕第17号通知,对“累计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十年以上,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包括本人最后一次离开井下工作时的下井津贴在内”的规定,干部退休时也可按此通知办理。累计实际从事井下工作不满十年的,原下井津贴不应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按规定从事井下工作一年增加三个月的工龄,与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时间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
    此复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