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福字〔1981〕第7号 安阳矿务局政治部组织处: 兹将你处《关于计发老干部退休费时有关下井津贴问题的请示报告》答复如下: 根据豫革煤劳字〔1979〕第403号、豫革劳保字〔1979〕第17号通知,对“累计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十年以上,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包括本人最后一次离开井下工作时的下井津贴在内”的规定,干部退休时也可按此通知办理。累计实际从事井下工作不满十年的,原下井津贴不应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按规定从事井下工作一年增加三个月的工龄,与实际从事井下工作的时间是两个概念,不能混同。 此复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