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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关于做好职工因工因病退休退职医务鉴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6: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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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卫医字〔1981〕14号 豫劳险字〔1981〕11号 豫人福字〔1981〕12号
    各地、市,县卫生、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
    我省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一九八〇年全省对近七万名伤病退职工进行了医务鉴定。在医务鉴定工作中,多数医院能认真负责地开具诊断证明,多数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能认真执行《河南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医务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医务鉴定标准》)。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不正之风。如有的弄虚作假,夸大病情,有的不讲原则,放宽条件,有的只在诊断书上写“高血压Ⅱ期”、“肺气肿”等病名,而没有各项检查结果,有的只在表上填“同意”二字,盖章收费,而没有诊断证明等等,致使有些不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严格按政策办事,确保病退工作健康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实行退休退职,是党和国家的关怀。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更新职工队伍,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不符合病退条件而“病退”,势必影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因此,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病退政策规定,对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不能随意批准“病退”。要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坚决刹住“假病退风”。
    二、各地、市、县、厂矿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凡没有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应尽快建立,已建立的要认真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要配备一名专职医务干部(县和厂矿企业可配兼职),具体负责伤病退职工的医务鉴定工作。在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建立以前,对伤病退暂缓办理。对没条件建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省直主管部门,伤病退职工的医务鉴定,仍由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在医务鉴定中,遇有疑难问题解决不了的,可逐级上报审定。
    三、凡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退休退职的职工,除具备一般退休退职要求的手续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手续。
    1.病退的必须有连续病休半年以上的单位证明和既往病史,因工退休的,必须有原始工伤事故报告表。
    2.必须有县(含相当县级企业,下同)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的近期检查诊断证明。
    3.经基层(指县或企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填写“医务劳动鉴定表”。
    4.报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省直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省)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四、认真坚持伤病退条件,严格把好诊断、医务鉴定审批关。
    各县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要明确固定一名有经验的医师,负责对伤病退职工认真进行伤病程度的检查,实事求是地填写诊断证明,并签名盖章。
    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坚决按照国家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释,“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和河南省《医务鉴定标准》认真审查、鉴定。
    各地、市人事、劳动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对上述手续齐全且符合各项规定者,可审批办理退休退职事宜,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五、黄委会,郑州铁路局职工伤病退的医务鉴定工作,按照上述手续和要求由本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其他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均由其所在地、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坚决纠正不正之风,认真把好病退关。各级卫生,人事、劳动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伤病退工作的健康进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