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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工人的连续工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退休后计发待遇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4 14: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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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便字〔1981〕第009号
    河南省交通厅:
    你厅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八日函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会组织集体生产的搬运(建筑)工人,当时加入了工会组织,工作未间断过,其连续工龄可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起计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六项的规定办理。即: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这部分工人退休时,其退休待遇应按照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