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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退休、退职干部管理工作意见(草案)》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4:5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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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字〔1980〕第74号豫财行字〔1980〕第75号豫民优字〔1980〕第46号
    粮购字〔1980〕第34号豫卫公疗字〔1980〕第2号豫农人字〔1980〕第121号
    各地、市、县人事、财政、民政、粮食、卫生,农业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退休、退职干部管理工作意见(草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试行,在试行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反映。中央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退休、退职干部管理工作意见(草案)
    退休、退职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为人民作出了贡献,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妥善安置这些干部,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当前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为了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管理工作,使他们在退休、退职后,政治上受尊重,组织上有人管,生活上有人问,愉快而有意义地渡过晚年,特拟定《退休、退职干部管理工作意见》(草案):
    一、组织领导
    1. 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休、退职干部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人事部门可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人员不足时,可从退休干部当中临时选配一些。选配的退休干部在工作期间,补足原工资差额部份。退休、退职干部多的厂矿企业和单位也可采取这个办法;退休、退职干部少的厂矿企业和单位,可指派专人负责;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
    2. 退休、退职干部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干部退休、退职政策。调查研究,拟定办法,总结推广经验,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负责安置和管理工作方面的日常事宜。
    3. 退休、退职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异地安置的,由接受地区的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4. 根据退休、退职干部的居住情况和党员人数的多少,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可单独建立,也可和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一起建立,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生活和学习。
    二、政治待遇
    1. 做好退休、退职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他们学时事,学政治,按照规定看文件,听报告,发学习材料,参加有关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对分散居住的,要建立定期阅读,传达文件的制度,对行动确有困难的,可派专人送阅文件和传达会议精神。
    2. 节日活动和纪念会、庆祝会等,要适当安排退休、退职干部参加,并请有代表性的老同志到主席台就座。
    3. 为使退休、退职干部了解工农业生产形势,开阔眼界,可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就近适当组织他们参观访问。
    4. 各地、市、县每年可召开一至二次退休、退职干部代表座谈会(也可和离休干部一起召开)。各单位半年可召开一次座谈会,征求意见,交流搞好传帮带,撰写革命史、回忆录等方面的情况和经验。
    5.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原单位和人事等部门的同志,要经常地走访、慰问退休、退职干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管理工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每年的元旦或春节期问,请所在地的党政负责同志,到退休、退职干部的居住地看望。
    三、生活待遇
    退休、退职干部的生活待遇,要根据当前生产发展的情况,在不脱离政治、不脱离实际、不脱离群众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
    1. 退休、退职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原单位要与在职干部同样对待。现在住房确实有困难的,可在本单位现有住房中适当调剂,分配新建住房时,要统筹安排,给予照顾。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回农村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按当地社员住房的一般水平,由原单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逐户落实,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给予修建房补助费。具体补助办法可参照长垣县的经验由各县自定。
    省与省、地区与地区之间,异地安置到城镇确需修建房屋补助费的,可由原单位与接受地区的单位及人事部门协商解决。
    2. 退休、退职干部,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照在职干部福利费的标准提取福利费,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企业单位异地安置的,按国家机关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福利费,拨交退休、退职干部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3. 退休、退职干部的活动经费,每人每年二十四元,行政事业单位由当地人事部门编入年度正常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单位异地安置的活动经费,要一年一次拨交退休、退职干部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此项经费主要用于为退休、退职干部订报纸、印发学习材料、看望病号,开座谈会等。
    4. 退休、退职干部,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疔待遇。可凭退休、退职证件到当地公疗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医院在诊治和住院等方面应尽量给予照顾,对行动确有困难的,可指定附近的医疗单位负责巡诊,根据当地医疗条件和本人身体状况,可在适当时候进行体检。
    5. 各单位在安排文娱活动和分配集体购买的生活用品及副食品时,要与在职干部同样对待。
    6. 退休、退职干部按豫人字〔1979〕第25号文件规定回农村安置吃农业粮的(包括外地转来的),社队在口粮分配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干部的口粮标准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自行规定。
    四、退休、退职干部的档案,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保管;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人事部门保管。
    五、退休、退职干部被判处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应停发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并收回退休、退职证件。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当地人事部门根据其罪行轻重及服刑期间的表现酌情处理。
    六,退休干部去世后的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照原单位的现行规定与在职的同级干部去世同样对待。退职干部去世后的丧葬补助费,可按在职干部去世后的标准由发给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发给。退休、退职干部去世后的丧事处理,要本着从简精神,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办理。
    退休、退职干部的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要在群众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一种尊重和关怀退休、退职干部的良好风气。要注意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退休、退职干部的好人好事;要教育做退休、退职工作的同志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满腔热情地为老干部服务。退休、退职干部要珍惜自已的光荣历史,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政策,自觉地遵守法纪,认真地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保持革命晚节,为下一代做出榜样。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