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革煤劳字〔1979〕第403号 豫革劳保字〔1979〕第17号 各地、市煤炭局、劳动局: 关于煤矿工人退休、退职,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包括下井津贴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煤矿工人,累计实际从事井下工作十年以上,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包括本人最后一次离开井下工作时的下井津贴在内。文化革命以来,退休时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可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把下井津贴作为退休费的基数重新计发,以前未发的不再补发。 一九七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