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来源:农村社会保险处       时间:2012-03-31 16:43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了《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以及开展试点给广大城乡居民带来的实惠,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借鉴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宣传的经验,高度重视面对面的宣传工作,通过设立政策宣传咨询台、制作政策明白卡、发放待遇测算表等居民最容易接受、最直观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让居民看得懂、听得明、算得清、有比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2009年,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我省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今年,国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结合河南实际,我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现制定试点工作宣传提纲。

    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进展

    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1997年,全国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次突破城镇局限向广大农村发展。今年新农保制度将覆盖到全国4亿农村居民,我省覆盖面将达到101个县(市、区)、610万农村居民。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2011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填补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一个“缺项”。

    2011年7月25日,我省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标志着我省统一城乡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

    二、国家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都有了制度安排,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一个“缺项”,社会各界广泛呼吁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2009年实施的新农保,受到了各地的热烈欢迎和普遍拥护,进展超出预期。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国务院决定采用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与新农保同步实施。

    (一)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决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最后一项空白,制度所覆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个群体,成分构成多样,其中一部分劳动能力不强,常常在就业和无业之间反复,收入低或无收入;而老年人的生活来源没有可靠制度保障,相当一部分是城镇中的困难群体。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通过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善这些困难群众的老年生活状况和未来预期,使得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更多的群众。中央决定今年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一启动就提出60%的覆盖面,而且明年就要实现全覆盖,这样的力度和广度,反映了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

    (二)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步骤。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特别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建立起缩小收入差距的长效机制,更公平地分配公共服务资源,这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起着积极作用。 

    (三)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强调“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现在,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在养老保险领域,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已经有了制度安排,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全体国民都纳入了养老保障体系,从而实现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达13.26%,近几年平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老龄化趋势明显。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城乡居民,对于应对我国老龄化挑战,保障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

    三、我省为什么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

    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一)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完善的基本趋势。两项制度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其它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因此,我省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可以说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落实有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省养老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二)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二元化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也是一个新兴工业大省,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基本省情之一,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调节社会再分配,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政策模式、个人义务、政府责任、待遇标准和管理服务城乡一致,为城乡居民一视同仁地享受养老保障提供了可靠保证,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助于培育和引导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

    (三)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构建统筹协调的城乡社会保障支撑体系。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我省城镇化进程也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按照规划,全省2015年城镇化率将达到48%,比目前将提高近10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将有近千万农村居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铺平道路,为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扫清养老保障方面的制度障碍。因此,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必然要求。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遵循了两项制度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与两项制度完全一致。新农保的筹资方式是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是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这个差别的存在,是因为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将两项制度的筹集方式及辅助筹资渠道进行了合并表述,综合为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一原则与中央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方针是一致的,同时根据城乡居民的特点,强调了“有弹性”。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应鼓励他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让收入较低的居民也有能力缴费参保;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不同居民的需要,为体现多缴多得,目前缴费标准设置了从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有利于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试点县(市、区)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这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了空间。

    政府补贴。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省财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省辖市财政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对领取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按此标准全额补助;我省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支出。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没有“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

    缴费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作为辅助筹资渠道。

    (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四)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将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月60元,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财政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两项制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一、二批新农保试点县(市、区)的农村居民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其他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五)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居民利益不受损、待遇标准不降低的原则,妥善做好制度衔接工作。

    七、大力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利的服务。要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保证基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足额到位;要保证工作场地、信息网络、办公设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在基层的网点,为居民参保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防止参保人因参加两种制度而重复享受待遇。要建立公民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认参保人户籍、年龄、生存等信息。

    八、加强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基金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